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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更新时间:2024-12-29 06:41:02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涉及多个主体和步骤,旨在确保法规制定的公正与公开。程序的起点可以追溯到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的提案。

根据《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主任会议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及其他组成人员也可以提出,提案会根据具体情况被决定列入议程或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提案人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其修改完善后再提交。

提案人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联名提出法规案,提案内容在提交给常务委员会后,主任会议将决定是否将其列入议程。提案人或有关机关、组织可被邀请在审议过程中发表意见,提供信息,回答问题。

地方性法规草案在被提交到常务委员会后,通常需经过两次审议。第一次审议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第二次审议则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通过分组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提出修改情况说明和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负责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汇总审议意见,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稿。在审议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报告给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法制委员会对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未采纳时,应反馈给专门委员会。法规案审议期间,法制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地方性法规案的撤回需由提案人向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同意后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法规案在两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主任会议可提出暂不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如果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或在两年内未再次列入议程审议,主任会议可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审议。

法规草案修改稿在经全体组成人员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和表决稿,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需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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